勞動合同年齡
篇一:達到退休年齡員工合同終止
達到退休年齡員工合同終止
來源:胡律師網 作者:上海律師 胡燕來 所屬欄目:勞動糾紛律師案例
老張一直在某汽修公司工作,在最後一次續訂合同時與該汽修廠簽訂瞭3年期限的勞動合同。合同未到期,老張已經達到退休年齡,但是,老張的養老保險繳費期未足15年,因此不能夠開始領取養老保險。
廠方終止與老張的勞動合同,並為老張辦理退休手續。但是,老張認為勞動合同尚未到期,且他還沒有拿到養老保險,廠方沒有權利終止他的勞動合同,必須等合同期滿後才能辦理退休手續,否則,廠方屬違約行為,應賠償他損失。廠方堅持按照規定,為老張辦理瞭退休手續,從辦理退休手續之日起停止老張的工作,並停發工資。老張不服,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訴,要求該廠履行勞動合同。仲裁委受案後經調查,對老張的請求不予支持,裁定老張應按該廠要求,辦理退休手續。
這是一個勞動者達到退休年齡,但未領取基本養老保險,用人單位要終止勞動合同的案例。
《勞動合同法》第44條第2項規定,勞動者開始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合同終止。《實施條例》第21條進一步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這一規定明確瞭對於達到退休年齡,但尚不符合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者,勞動合同能否終止的問題。
根據我國現行法律、法規規定,勞動者開始享受基本養老保險的條件是,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且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但是,實踐中個別勞動者可能已經達到退休年齡但是沒有滿足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條件,因此,還不能領取基本養老保險。此時,用人單位可不可以終止勞動合同?《實施條例》對此作瞭進一步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用人單位就可以終止勞動合同。案例中,汽修廠與老張終止勞動合同,為老張辦理退休手續是完全符合法律規定的。
提醒用人單位註意的是,在我國,法定退休年齡指的是1978年5月20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原則批準,現在仍然有效的《國務院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和《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國發〔1978〕104號)文件所規定的退休年齡。1999年3月9日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發佈瞭《關於制止和糾正違反國傢規定辦理企業職工提前退休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1999)8號),通知指出:國傢法定的企業職工退休年齡是男年滿60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女幹部年滿55周歲。從事井下、高溫、高空、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其他有害身體健康工作的,退休年齡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因病或非因工致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退休年齡為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隻有達到法定年齡的勞動者才能夠辦理退休手續,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用人單位即可以終止勞動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