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勞動合同的看法
篇一:關於簽訂勞動合同的一些認識
關於簽訂勞動合同的一些認識
一、 勞動合同法出臺後,簽訂勞動合同是由法律明確規定的,若不簽訂,企業同樣需要支付勞動報酬等,而且引起勞動仲裁還要支付雙倍工資及賠償金。因此,建議都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合同簽訂後,是否要到勞動部門備案需要明確,如備案,那麼則必須繳納社會保險,且勞動合同的版本也需要符合勞動部門的要求,此方面必須要向當地勞動部門咨詢清楚,否則會重復勞動。勞動合同是否必須備案,各地的規定不一樣,應當咨詢清楚。
二、 若使用公司自行擬定的合同版本簽訂勞動合同,那麼該書面勞動合同,必須包括但不限於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必備條款:
1)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2)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3)勞動合同期限; 4)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5)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6)勞動報酬; 7)社會保險; 8)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8)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因此,關於合同范本方面,可以自行擬定也可以向勞動部門購買。自行擬定部分,最好具備必備條款,以避免以後出現糾紛。
三、 關於繳納社會保險涉及到的處罰條款如下:1)繳費單位未按照規定辦理社會保險登記、變更登記或者註銷登記,或者未按照規定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2)繳費單位違反有關財務、會計、統計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傢有關規定,偽造、變造、故意毀滅有關帳冊、材料,或者不設帳冊,致使社會保險費繳費基數無法確定的,除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紀律處分、刑事處罰外,依照本條例第十條的規定征繳;遲延繳納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