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中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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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對違約金的規定有哪些
在簽訂勞動合同的時候,如果用人單位私自在勞動合同中簽訂一些違約金的相關條款,大傢一定是知道這些條款是違法的,因為《勞動合同法》有相關規定。今天律伴網小編就給大傢詳細介紹下《勞動合同法》中有關違約金的規定。
違約金簡介:
所謂違約金是指當事人預先約定,一方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債務時,應按照一定的計算標準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金錢。違約金可以理解為對債的一種擔保,也是對違約行為的一種經濟制裁,設立違約金是為瞭保證債的履行。當事人訂立的各類合同一般均有違約金的約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中也多有勞動者承擔違約金的規定,有的約定一個固定的數額,有的則按剩餘工作年限工資數計算。那麼,在勞動合同法實施之後,勞動合同中約定違約金還是否有效呢,這要分不同的情況進行分析。
勞動合同法對違約金的規定:
【勞動者不承擔違約金】
勞動合同法第25條明確規定,除瞭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兩種特殊情形外(下面有介紹),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這樣的規定,對於人才的合理流動,以及促進用人單位自身完善人才激勵約束機制,真正實現人力資本的價值都是具有積極意義的。如果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瞭違約金,也是無效的,勞動者無須支付。
【可以約定用人單位擔違約金】
勞動合同法第25條規定的隻是“不得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並沒有限制用人單位違約應承擔的違約金,也就是說,雙方可以協商一致後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用人單位應承擔的違約金。不過從就業的形勢和長期以來形成的用人單位的主導地位而言,很難說約定上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可以約定勞動者擔違約金的情形】
可以約定勞動者承擔違約金的情形有兩種,一種是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一種是有競業限制要求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