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勞動合同書
篇一:勞動部關於印發《實施〈勞動法〉中有關勞動合同問題的解答》的通知(勞部發〔1995〕202號,1995年4月27日)
勞動部關於印發
《實施〈勞動法〉中有關勞動合同問題的解答》的通知
勞部發〔1995〕202號
1995年4月27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勞動人事)廳局),國務院有關部門,解放軍總後勤部生產管理部:
貫徹實施《勞動法》以來,建立勞動合同制度的工作進展順利,但是各地在工作中也遇到一些具體的政策問題,我們對其中一些問題進行瞭研究,作出瞭《實施〈勞動法〉中有關勞動合同問題的解答》,現印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
附:實施《勞動法》中有關勞動合同問題的解答
一、關於廠長、經理簽訂勞動合同的問題
按照勞動部勞部發〔1994〕360號文的規定,廠長、經理是由其上級部門聘任委任)的,應與聘任委任)部門簽訂勞動合同。實行公司制的企業廠長、經理和有關經營管理人員,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有關經理和經營管理人員的規定與董事會簽訂勞動合同。
二、關於黨委書記、工會主席簽訂勞動合同的問題
按照勞動部勞辦發〔1995〕19號和33號文件的規定,黨委書記、工會主席等黨群專職人員也是職工的一員,按照《勞動法》的規定,應當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對於有特殊規定的,可以按有關規定辦理。
三、關於固定工簽定勞動合同的問題
按照勞動部勞部發〔1994〕360號文件和勞動部勞辦發〔1995〕19號文件的規定,為使固定工制度向勞動合同制度平穩過渡,應根據《勞動法》規定的不同合同期限,對工作時間較長,距退休年齡10年以內的老職工,如本人提出要求,可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對
其他固定職工,在當前新舊用人制度轉換過程中,作為一次性的過渡辦法,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根據當地情況,從保護工作時間較長職工的利益出發,作出一些特別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