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勞動保障監察
篇一:黑龍江省勞動保障誠信等級評價暫行辦法
黑龍江省勞動保障誠信等級評價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瞭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六大的精神,大力發展勞動保障事業,進一步促進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貫徹實施,加強勞動保障監察執法的針對性和有效性,推動用人單位逐步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依法自我規范、自我約束、自我激勵、自我發展的勞動保障管理模式,樹立用人單位誠實守信的社會形象,為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創造良好的法制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黑龍江省農民工工資保障規定》和勞動保障部《關於推行用人單位勞動保障誠信制度的指導意見》勞社部發[2003]21號)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勞動保障誠信評價制度是勞動保障部門依法行使國傢勞動保障監察權,通過對用工單位實施勞動保障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將用工單位分別認定為不同的信用等級,建立用工單位誠信檔案,實行分類監督管理,全面規范用人單位勞動保障管理行為,引導經營者自覺地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增強勞動者依法維權的意識,切實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建立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的一種制度。
第三條 用工單位勞動保障誠信評價工作由省勞動保障誠信評價領導小組組織、指導,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勞動保障監察機構負責全省勞動保障誠信評價的具體組織指導和實施工作。
第四條 用人單位勞動保障誠信系統級評價工作實行分級管理:省級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具體負責全省行政區域內的中省直用人單位含部隊)的用人單位勞動保障誠信評價工作;市行署)、縣市、區)勞動保障監察機構負責本級所管轄的用人單位的勞動保障誠信評價工作。
縣級以上工會組織對勞動保障誠信制度實施情況進行監督。
第五條 勞動保障誠信評價應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嚴格依法實施。第六第 勞動保障誠信評價指標包括以下內容:
1、招聘)用勞動者情況;
2、訂立、履行勞動合同和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