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勞動合同備案
篇一:天津勞動合同規定
關於貫徹《天津市實施勞動合同制度規定》的實施辦法
第一條為瞭保護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合法權益,建立穩定和諧的勞動關系,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下簡稱《勞動法》)和《天津市實施勞動合同制度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及國傢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范圍:
(一)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各類企業及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
(二)國傢機關、事業組織及社會團體中的工勤人員、以及其他需要簽訂勞動合同的人員;
(三)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的全部人員。
第三條根據國務院、中央軍委規定,一九九三年以後符合安排工作條件的退伍義務兵,隨用人單位改革實行勞動合同制,與用人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如退伍義務兵自願簽訂有期限合同,則應當允許。
第四條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要與勞動合同期限長短及不同工種對職工素質的要求相適應。合同期限為一年的試用期一般為一個月。
試用期適用於初次就業或再次就業時改變勞動崗位或工種的勞動者。
第五條商業秘密包括經用人單位采取保密措施的生產技巧、化學配方、工藝流程、技術秘訣、設計圖紙、管理方法、產銷策略、客戶名單、貨源情報等,及用人單位規定的其他保密事項。
第六條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
(一)醫療期是指勞動者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
(二)勞動者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1.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