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傢環保部17號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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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環境保護部令16號 關於廢止、修改部分環保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部令
第 16 號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做好規章清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2010〕28號),特公佈《關於廢止、修改部分環保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決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部 長 周生賢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關於廢止、修改部分環保部門
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決定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做好規章清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2010〕28號),我部決定對《排放污染物申報登記管理規定》等38件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予以廢止或者修改:
一、決定予以廢止的規章和規范性文件
一)決定予以廢止的規章
1.排放污染物申報登記管理規定1992年8月14日,國傢環境保護局令第10號)
2.國傢重點環境保護實用技術推廣管理辦法1999年6月21日,國傢環境保護總局令第4號)
二)決定予以廢止的規范性文件
1.關於建立國傢環境保護總局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聯席會議制度的通知2003年11月17日,國傢環境保護總局,環辦〔2003〕110號)
2.關於印發《國傢環境保護總局內部審計工作操作規程試行)》的通知2003年7月24日,國傢環境保護總局,環辦函〔2003〕359號)
3.國傢環境保護局科技發展計劃管理規則1994年4月25日,國傢環境保護局)
4.國傢環境保護局科技發展計劃管理規則補充規定國傢環境保護局,環科〔1997〕404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