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整治通告
篇一:關於整治行人交通違法行為的通告
關於整治行人交通違法行為的通告
在市委、市政府的堅強領導下,在全市人民的共同努力下,貴陽市於2011年12月20日同時喜獲“全國
文明城市”和“國傢衛生城市”榮譽稱號。為進一步鞏固貴陽市“創文”、“創衛”成果,現對整治行人交通違法行為通告如下:一、從2012年7月5日起,市實施文明交通行動計劃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全面配合,領導小組辦公室做好組織協調工作,由市文明辦、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專門對交通違法行為進行現場查糾,全面整治。
一)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具體負責對交通違法行為進行現場查糾和整治,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貴州省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罰款規定》的有關法規進行處罰。其中: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四條 行人不得有下列行為:(一)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二)在車行道內坐臥、停留、嬉鬧;(三)追車、拋物擊車等妨礙道路交通安全的行為。
第七十五條 行人橫過機動車道,應當從行人過街設施通過;沒有行人過街設施的,應當從人行橫道通過;沒有人行橫道的,應當觀察來往車輛的情況,確認安全後直行通過,不得在車輛臨近時突然加速橫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
第七十六條 行人列隊在道路上通行,每橫列不得超過2人。 《貴州省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罰款規定》第四條 行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以5元罰款:一)不按交通信號指示通行的;二)不在人行道內行走的;三)在沒有劃分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不靠路邊行走的;四)橫過道路未走人行橫道或者過街設施的;五)在無過街設施和人行橫道的道路上橫過機動車道,在車輛臨近時突然加速橫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的;六)不按規定通過鐵路道口的;七)列隊在未實行交通管制的道路上通行時每橫列超過2人的。
第五條 行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