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保障措施
篇一:勞動力配置及保證措施
1.勞動力的準備
1、勞務的選擇與評定 1)勞務的選擇
項目經理部應從公司《合格勞務名冊》中進行選擇,錄用《合格勞務名冊》以外的勞務工,應對其進行評定。
2)勞務的評定
勞務的評定應以勞務集體形式進行,評定合格的勞務集體以《項目部勞務清單》的形式登記造冊。
1)對勞務集體的評定內容應涵蓋如下內容: ①勞務集體中是否有未滿18歲的勞務工; ②是否均持有相應工種上崗操作證的有效證件;
③是否具有相應的施工經驗,工藝水平是否能夠滿足要求; ④班組管理能力、配合協調能力是否滿足要求; ⑤識圖能力、材料計算和鑒定能力是否滿足要求; ⑥是否有打架、酗酒等不良記錄。
2)對於特殊工種項目經理部應驗證其上崗操作證。 3)評定應在被評定人進場後十天內完成。 3)被錄用人必須提供如下資料: 1)身份證復印件;
2)相應工種的上崗操作證復印件;
3)若項目所在地有特殊要求時,被錄用人還應按要求提供健康證明、學歷證明、計劃生育證明等相應資料。
4)項目經理部負責勞務選擇的人員應核實被錄用人提供資料的有效性如:復印件與原件對照)。
5)項目經理部錄用勞務工應按當地勞動管理部門的要求簽訂勞動合同。訂立勞動合同時,應當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後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勞動者,並在勞動合同中寫明。在“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中明確約定“用人單位對錄用的人員在項目施工的全過程中進行考核,考核不合格者,應視為錄用人員主動終止合同”。勞動合同必須由項目經理簽字。
2、考察
1)對勞務集體專業班組)的考察應結合工程施工作業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