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能簽幾年
篇一:員工連續工作滿10年,是否必須簽勞動合同
員工:幹瞭10年,這回該我硬氣瞭!
【案情回放】
2002年4月,李某被分配到一傢集體企業工作,月薪為700元,到2015年,工資漲到5000元。2016年5月1日,該企業向李某發出一份《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裡面寫明:李某的勞動合同將於5月31日到期,公司將不再與他續簽勞動合同。李某在收到通知後第一時間找到單位人事部,說明其在單位工作年限已滿10年,因此要求與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是,單位對其提出的要求置之不理,並於2016年5月25日再次向李某發出《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並要求李某在5日內辦理好離職退工手續。於是,李某向當地勞動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要求單位支付違法終止勞動合同的賠償金。
【審理結果】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經審理收認為,李某在單位工作已滿10年,符合與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在雙方勞動合同期滿,李某已經明確提出要求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單位沒有與勞動者協商或者征詢勞動者是否同意續訂勞動合同,而是直接以勞動合同期滿為由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其行為構成違法終止勞動合同。仲裁委員會最終裁決單位向李某支付27個月的工資,作為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
【三律點評】
本案爭議的焦點是,員工連續工作滿10年,企業還能否終止到期勞動合同。實踐中,法律對企業不得終止勞動合同情形的規定比較清楚明白的,但是卻往往忽略瞭其他可能導致不得終止、必須續簽的情形。如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的或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0年的情況下,隻要勞動者提出續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必須續訂勞動合同,不得拒絕,而且除非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均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本案中,李某在該單位已經連續工作滿13年,符合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而單位以勞動合同到期為由終止雙方的勞動合同,違反瞭《勞動合同法》的強制性規定,構成瞭違法終止勞動合同。因此,仲裁委最終支持瞭李某的申請,裁決單位向李某支付經濟賠償金,即27個月的工資經濟賠償金為兩倍的經濟補償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