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死亡勞動合同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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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公司與員工終止、解除勞動合同的辦理程序
公司與員工終止勞動合同的辦理程序
一、依據
1、《勞動合同法》第四章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2、《勞動合同法》第四章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二、程序
1、合同管理員應提前四十五天向用人單位瞭解派遣員工情況,根據公司及用人單位的意見,提出終止員工勞動合同的報告。終止勞動合同原因、人員名單、終止時間、經濟補償金數額等)
2、報告批準後,合同管理員需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被終止勞動合同員工本人並簽字認可。
三、終止勞動合同
1、起草終止勞動合同的請示報告,待研究批準後下文關於終止某某某勞動合同的決定)。
2、辦理終止勞動合同員工的手續清繳。
3、移交社保部辦理停保等相關手續及經濟補償金的支付。
公司提出與員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辦理
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