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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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管理辦法
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深入推進三項制度改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是指由員工主動提出,經公司同意,雙方達成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轉入公司待崗中心進行轉崗分流安置的員工以及下崗培訓、代管的員工。
第四條 進入待崗中心轉崗分流安置、下崗培訓、代管的員工,符合以下條件,可與公司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一)距離法定退休年齡五年以上不含五年);
二)在公司工作年限男滿二十五年、女滿二十年;
三)在待崗中心滿三個月;
第五條 員工主動提出與公司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員工本人填寫《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申請表》,提交人力資源部。
二)人力資源部審核確認符合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辦理勞動合同解除手續,雙方簽訂《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
第六條 經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員工,按本人在本公司工作年限,每
滿一年,公司支付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一)工作年限確認
員工在 2008年 1月1日以前的工作年限超過十二年的,按十二年封頂,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發。
員工在 2008年 1月 1日以後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按一個月計發;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發;不滿六個月的,按半年計發。
月工資高於市社平月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二)月工資確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