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勞動保障監察
篇一:改革開放30年來甘肅勞動保障事業改革發展成果回顧.1
改革開放30年來甘肅勞動保障事業改革發展成果回顧
勞動合同制度)
一、全面實行勞動合同制度
我省於20世紀80年代初開始試行勞動合同制度,1981年在部分省屬輕紡工業企業中試行瞭招聘工制度。1982年12月,省政府發佈瞭《甘肅省人民政府批轉省勞動局關於在國營企事業單位實行招聘制的請示報告和暫行辦法的通知》甘政發[1982]396號),開始對我省聘用制職工的合同管理進行探索和嘗試。自1995年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法律形式確立瞭勞動合同制度,至此全省全面實行勞動合同制.
勞動合同制度實施初期,我省主要用工形式是固定工、臨時工、等多種形式的用工制度,其有兩個特點:一是時期的用工以計劃形式為主,存要“大鍋飯”、“鐵飯碗”;二是在公有制企業中,勞動工僅限制在部分季節性、輪換性工作崗位中,是與勞動者在企業中的“身份”相掛鉤的。因此,在人們的觀念中,合同工不做為正式工人,在以後很長的時間中,這種制度難以被人們所接受也就不足為奇瞭。這說明瞭當時人們對勞動合同認識的局限性。隨著我國勞動合同制度的實施,國傢進一步強化勞動合同制度建設,勞動合同制走向法制化軌道。
一)上世紀80年代;在新招收的工人中實行勞動合同制
1983年2月原勞動人事部發出《關於積極試行勞動合同制的通知》,提出今後無論全民所有制單位還是縣、區以上集體所有制單位,在招收普通工種或技術工種的工人的時候,用工單位與被招用人員都要訂立具有法律效力的勞動合同,規定雙方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1986年11月,我省以《甘肅省人民政府關於發佈貫徹國務院改革勞動制度四個暫行規定實施辦法的通知》甘政發[1986]206號),發佈瞭甘肅省人民政府貫徹國務院《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暫行規定》實施辦法,規定“凡國營企業、國傢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駐甘中央單位招用工人,除國傢另有規定者除外,統一實行勞動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