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穩定工作責任制
篇一:學院安全穩定工作責任制
青島市技師學院安全穩定工作責任制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我院安全穩定工作的領導和管理,明確和落實安全穩定工作責任,預防和減少安全事故的發生,保障校園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和《企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條例》,並參照《高等學校內部保衛工作規定》等法律法規,結合我院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學院的安全穩定工作貫徹預防為主、確保重點、保障安全的方針和各單位隱患自除、責任自負及“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實行部署、督導、檢查、整改、追責“五位一體”的安全穩定責任管理辦法。
第三條 安全穩定工作是學院和所屬各單位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各級負責人不得對安全穩定工作推諉。因失職、瀆職造成安全事故的,追究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條 本制度所稱安全事故是指水火災事故、生產事故、學生管理事故、影響較大的治安刑事案件及其它造成重大財產損失和人員傷亡的突發事件。
第二章 工作職責
第五條 學院安全穩定工作,實行一把手總負責。院長是全院安全穩定工作的安全穩定責任人,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傢關於安全穩定管理的法律、法規,保障學院的各項安全穩定工作符合規定;
二)確定逐級安全穩定工作責任制,批準實施學院內部安全穩定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和保障安全的操作規程;
三)建立學院安全穩定工作領導體系,設臵與安全穩定工作任務相適應的安全穩定工作機構,總抓全院安全穩定工作。
四)領導學院安全穩定工作領導小組開展工作,定期主持召開學院安全穩定工作會議,聽取安全穩定工作匯報,研究分析學院治安狀況,解決安全穩定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