誠信由社會因素決定
篇一:誠信是有個人因素決定的
尊敬的主席,評委及對方辯友好!
“誠”即誠實誠懇,主要指主體真誠的內在道德品質;“信”即信用信任,主要指主體“內誠”的外化。“誠”更多地指“內誠於心”,“信”則側重於“外信於人”。誠信是一個道德范疇,是公民的第二個“身份證”,是日常行為的誠實和正式交流的信用的合稱。即待人處事真誠、老實、講信譽,言必信、行必果,一言九鼎,一諾千金.所以,我方的觀點是“誠信是有個人因素決定的!”我將從以下幾點對我方觀點進行論證:
第一, 從哲學的角度。內因是事物運動、變化和發展的內在原因,即內部根據。外因是事物發展變化的外部原因,即外部條件。唯物辯證法認為,事物的產生、發展和滅亡都是內因外因共同作用的結果,既是由它本身所固有的內部原因所引起,又同一定的外部條件密切聯系。但是二者在事物發展中的地位和作用是不同的。外因是變化的條件,內因則是變化的根據,它決定著事物發展的方向,外因通過內因而起作用。在這一辯題當中,個人因素屬於內因,社會因素屬於外因,個人因素決定著個人的基本素質,即誠信與否,社會因素隻是通過個人因素起輔助作用,並不是決定性作用。難道能說達芬奇傢居是因為社會決定的而不是因為其負責人的誠信問題嗎? 第二, 從量變質變的方面 。大量個人問題構成社會問題。社會主流是誠信,沒有量變談何質變。在我國歷史上,有著名的貞觀之治,進而流傳瞭“夜不閉戶 路不拾遺”的美譽。這個社會一開始就是這樣
嗎?當然不是。這是唐太宗李世民勵精圖治,全國人民共同努力的結果。越來越多的百姓受彼此感染,最終形成一種社會風氣。這是量變引起質變的典型例子,也直接證明瞭誠信由個人而來,進而傳播到整個社會。
第三,從歷史的角度 古人早就認為誠信由個人因素決定。古有雲 “格物 致知 誠意 正心 修身 齊傢 治國 平天下”。修身 齊傢 治天下 加強個人道德修養 一句話就是“隻有先做好自己,才能管好一個團隊”。而英國社會學傢赫伯特。賓塞說“誠信的約束不僅來自外界,更來自我們的自律心態和道德力量。”
綜上所述,誠信有個人因素決定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