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鎮船舶安全責任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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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鄉鎮船舶安全管理辦法(2016)
XX鎮船舶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切實加強我鎮船舶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事故發生,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55號)、《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登記條例》國務院令第155號)及《雲南省鄉鎮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辦法》雲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75號)精神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鎮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我鎮行政區域內行駛的自用船、運輸船、漁船等,適用本辦法。
自用船舶是指農民或者居住於我鎮的其他人員用於農業生產、日常生活的非營業性運輸船舶;運輸船是指用於客貨運輸等經營性運輸船舶;漁船是指用於魚類捕撈、加工、運輸等非營業性運輸船舶;其他未作說明的船舶參照行業標準界定。
第三條 鎮船舶安全管理站作為XX鎮人民政府船舶安全管理的下設機構,與鎮安監站一並合署辦公,具體負責轄區水域的船舶安全監管,各村、村民小組實行屬地管理。
第二章 監管職責
第四條 鎮船舶安全管理站船舶安全管理職責:
一)宣傳貫徹執行船舶安全管理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和規范性文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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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立健全並嚴格執行船舶安全管理制度,完善船舶管理臺帳和檔案;
三)調控轄區內船舶的發展規模;
四)建立健全鎮、村社區)、船舶所有人三級安全管理體系,逐級簽訂安全管理責任書,落實安全管理責任制;
五)負責自用船舶操作人員的安全知識和操作技能培訓以及考核、年審;
六)負責自用船舶的檢丈、年檢、核發、註銷《鄉鎮自用船登記證書》以及標識船名號、用途和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