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勞動合同條例
篇一:遼寧省工資規定
遼寧省工資支付規定
第一條 為瞭保護勞動者獲得勞動報酬的權利,規范用人單位的工資支付行為,維護和諧的勞動關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我省行政區域內的各類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適用本規定。
國傢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依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條 省、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用人單位的工資支付管理工作。
建設、財政、稅務、人事、工商行政管理、經濟綜合管理等有關行政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工資支付管理的有關工作。
第四條 工會組織依法對用人單位的工資支付進行監督,有權對用人單位的工資支付違法行為予以糾正或者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提出建議,並為勞動者依法維護獲得勞動報酬的權利提供支持和幫助。
第五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權舉報用人單位的工資支付違法行為。
政府鼓勵、支持並依法保護新聞媒體對用人單位的工資支付行為實施輿論監督。
第六條 省、市勞動和社會保障等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勞動力供求狀況等因素,定期制定和發佈工資水平宏觀調控政策。
第七條 用人單位應當根據當地政府有關工資水平宏觀調控政策,結合勞動力市場價位和本單位經濟效益,經與工會組織或者勞動者集體協商,確定本單位的工資水平。
第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單位的經濟效益增長情況、當地政府發佈的工資指導線、工資指導價位和本地區、行業的勞動者平均工資水平,逐步提高勞動者的工資水平。
第九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制定本單位的工資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