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支付征求意見稿
篇一:2016網絡支付管理方法規定
28日,央行公佈瞭《非銀行支付機構網絡支付業務管理辦法》,自2016年7月1日起實施。正式落地的網絡支付新規,吸收瞭部分征集意見和建議,正式確立瞭支付機構分類監管的指標體系。 很多相關報道都聚焦於微信發紅包有無限制。這確實是許多人都關心的話題,但網絡支付新規的作用並不止於此。這是針對非銀行支付機構的差別化管理措施,具有避免網絡支付平臺發展成為準銀行機構的政策用意。事實上,監管部門就把網絡支付機構定位於小額便民、服務於電商,而不完全作為一種金融創新看待。這麼來看,新規把個人支付賬戶分為三大類,輔之以不同支付限額,又對支付機構進行綜合評級並施以不同監管獎勵,也就不難理解。 網銀與快捷支付不受限制 對用戶體驗影響有限 從動議到起草再到正式頒佈,《非銀行支付機構網絡支付業務管理辦法》經歷瞭前後經歷瞭兩三年的時間,期間業界的討論也頗多。今年7月31日,央行公佈瞭管理辦法的征求意見稿,並進行網絡公示。而今日,央行正式下發瞭管理辦法,意味著我國關於網絡支付的規范最終落定。這一《管理辦法》將於2016年7月1日正式實施。 對比7月底的征求意見稿,《管理辦法》主要從兩方面進行瞭修改:一是優化瞭個人支付賬戶分類方式,從兩類擴充到三類;二是對支付機構實施分類管理,根據支付機構分類評定情況、支付賬戶實名制落實情況制定瞭差別化監管措施。 整體來看,《管理辦法》針對網絡支付的額度限制僅限於賬戶餘額,銀行卡網銀支付與快捷支付不受新規的影響。同時,螞蟻花唄一類的無憂支付產品,也不受餘額支付限額的約束。比如,在雙11這樣的特殊節點,消費者進行大額消費時,可以用快捷支付或螞蟻花唄進行付款,不會影響購物體驗。這也意味著,用戶在使用網絡支付進行日常消費時,其使用體驗不會受到太大影響。 央行也透露,根據代表性支付機構所提供的交易數據,2014年全面使用支付賬戶餘額付款累計5000元以下的個人客戶數量占80.13%,日累計限額管理措施可以滿足絕大部分客戶的實際需求。 個人賣傢不受每年20萬限額約束 鼓勵電子商務發展 眾所周知,隨著我國電商行業的發展,我國個人賣傢群體迅速壯大。而個人賣傢在使用網絡支付賬戶時,其交易額度也明顯高於一般個人用戶。而針對個人賣傢這一網絡支付的特殊使用群體,《管理辦法》也給予瞭相當大的空間。 具體來說,《管理辦法》規定,當網絡支付平臺的評級達到A類且Ⅱ類、Ⅲ類支付賬戶實名比例超過95%時,其平臺上的個人賣傢隻要符合Ⅲ類賬戶開戶標準,持續從事電商經營6個月以上且期間使用支付賬戶收取的經營收入累計超過20萬元,就可視同單位賬戶管理,不受《管理辦法》中關於餘額支付額度的限制。 而針對個人消費者,管理辦法規定,在支付機構評級為A且滿足實名比例要求時,則II類、III類賬戶的單日餘額累計交易限額可由原來的5000元上調為1萬元。對於用戶使用銀行賬戶付款的(銀行網關或快捷支付),不屬於《辦法》規范范疇,不受限額約束。對於評級為A且滿足實名比例要求的支付機構,快捷支付的交易驗證方式可以由銀行與支付機構自行約定。這能使得消費者使用快捷支付時有更流暢的體驗。 支付寶表態:有利於行業長期健康發展 對於《管理辦法》的發佈,支付寶方面表示,本次《非銀行支付機構網絡支付業務管理辦法》的發佈,對於互聯網支付行業的健康發展提供瞭明確的規范和指導,對於行業的長期健康發展將帶來積極正面的影響。在《辦法》中,央行還首次明確瞭建立支付機構分類監管指標體系的新思路,鼓勵行業中合規經營、有充分風險管控能力的企業更好地開展服務和創新,同時也對消費者權益提供瞭更好的保護,對於行業的健康發展具有裡程碑的意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