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監察工作方案
篇一:2016生態和環境監察活動方案
2016生態和環境監察活動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黨的十八大建設生態文明要求為指導和《全國生態環境保護綱要》為指南,以保護和改善人居環境、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為目標,依據國傢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建立、完善生態和農村環境監察工作機制,立足監督、各負其責、齊抓共管、聯合執法,大力查處各類生態破壞案件,合力解決人民群眾關心的生態環境問題,為生態市建設提供法制保障。
二、組織領導
為加強對生態和農村環境監察工作的組織領導,市環保局成立由局長為組長,副局長、為副組長,市環境監察支隊、自然科、法規科、污控科、規財科等相關部門組成的市生態和農村環境監察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對我市生態和農村環境監察工作的組織領導。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環境監察支隊,負責對各階段工作開展情況實施具體的督導。
各縣市、區)要將生態和農村環境監察作為重點工作納入年度計劃,落實年度考核。要註重隊伍建設,指定分管領導,明確專人負責,不斷加強人員培訓,完善執法裝備和經費保障。
三、工作目標
用3年的時間,在全市初步建立比較完善的生態和農村環境監察網絡,形成比較健全的執法工作機制和完善的工作制度,生態和農村環境監察隊伍執法能力得到明顯提升,生態和農村環境監察工作取得明顯成效。
四、工作重點
生態環境監察重點圍繞以自然保護區、旅遊景區包括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地質公園以及文物保護單位、水利風景區等)、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區等生態敏感區的環境保護執法和資源開發類建設項目包括礦山、土地、濕地等資源開發)及非污染性建設項目包括水利水電、交通建設、生態建設等項目)環境保護執法為重點,突出抓好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環境監察,重點查處各類違反環保法規的開發建設行為和突出的生態破壞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