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工傷條例
篇一:新勞動法和新工傷條例的幾大亮點
新《勞動合同法》有八大亮點
王玫認為,《勞動合同法》的實施對勞動者、用人單位產生的最大影響在於,加大瞭對勞動者的保護力度,加重瞭對用人單位違法成本。王玫同時結合近年經手的具體案例解決瞭這一影響的具體體現。
一、新《勞動合同法》適用事業單位
例:老薑是某事業單位的統計員,系聘用制工作人員,2004年,他在某事業單位工作瞭12年零11個月時,單位管人事的工作人員告訴其,下個月不再續聘,辦理離崗手續,老薑要求續聘或由單位支付補償金,單位不同意,老薑到勞動仲裁申訴,仲裁不受理。
《勞動合同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
國傢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
實踐中事業單位人員的構成是由公務員或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人員;實行聘用制的人員;一般勞動者。由公務員或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人員不適用《勞動合同法》,一般勞動者適用《勞動合同法》,實行聘用制的人員部分適用。
《勞動合同法》"附則"規定:“"事業單位與實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員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未作規定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執行。”"將實行“"聘任制的工作人員”"交由“"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來"(原文來自:wWW.bDFqy.com 千葉 帆文摘:勞動合同法工傷條例);來決定,部分適用於事業單位,擴大瞭調整范圍。
二、簽合同前用人單位須履行告知義務
為瞭充分保證勞動者知情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