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州市勞動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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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滕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滕州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暫行辦法》的通知
滕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滕州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
保險暫行辦法》的通知
滕政發[2010]74號
發表時間:2010-8-3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滕州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企事業單位:
《滕州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各自實際,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二〇一〇年八月三日
滕州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我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障體系,確保城鄉居民年老後的基本生活有保障,根據《國務院關於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發〔2009〕32號)和《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實施意見》魯政發[2009]131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具有滕州市戶籍、未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城鄉居民,可以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
第三條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遵循保基本、廣覆蓋、有彈性、可持續、易銜接,籌資標準和待遇水平與經濟發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適應、權利與義務相對應、公平與效率相結合的原則。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采取個人繳費、經濟組織補助、政府補貼等籌資方式。
第四條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實行市級統籌,由市人民政府負責推行。
第五條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是本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