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安全服務合同
篇一:互聯網信息安全協議書 網絡安全協議書
互聯網信息安全協議書
甲方:
域名:
IP地址:
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等管理部門關於加強在公共信息服務中信息管理的有關規定,為加強信息安全管理,保證甲乙雙方的合法權益,經過雙方友好協商,特制定以下條款:
一、 資質要求:
1、 甲方應明確從事互聯網信息服務,擬利用乙方網絡接入資源開展網絡信息服務的,屬於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的應當取得相應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屬於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的應當辦理相關備案手續。甲方應當在網絡信息服務系統的顯著位置刊載經營許可證編號或備案編號、網絡信息服務規則,並提示上網用戶發佈信息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甲方還應當按照經批準或者備案的類別和欄目提供服務,不得超出類別或者另設欄目提供服務。
2、 根據《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如備案信息不真實,將關閉網站並註銷備案。甲方承諾並確認:甲方提交的所有備案信息真實有效,當備案信息發生變化時將及時在備案系統中提交更新信息。如因未及時更新而導致備案信息不準確,或提交虛假備案信息的,乙方有權依法對接入網站進行關閉處理,且無需承擔任何責任,並有權要求甲方賠償其因此遭受的全部損失。
3、 甲方應保證在協議期間其合法資格包括但不限於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備案資質、經營許可證資質及其他前置審批資質等)持續有效,若在協議期間喪失全部或部分資質資格的,乙方有權依法終止甲方使用的全部服務。在此種情形下,乙方無須承擔任何賠償責任,且有權要求甲方賠償其因此遭受的全部損失。
4、 在協議期間,甲方的包含但不限於)單位名稱、註冊地址、法定代表人、域名等發生變更時,應及時到相關部門辦理變更手續,並書面通知乙方,乙方應向原備案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