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部2015年17號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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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報告辦法環境保護部令17
環境
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報告辦法
部令 第17號
《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報告辦法》已由環境保護部2011年第一次部務會議於2011年3月24日審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環境保護部部長 周生賢
二○一一年四月十八日
主題詞:環保 法規 突發環境事件 令
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報告辦法
第一條 為瞭規范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報告工作,提高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對突發環境事件的能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國傢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國傢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突發環境事件的信息報告。突發環境事件分為特別重大Ⅰ級)、重大Ⅱ級)、較大Ⅲ級)和一般Ⅳ級)四級。
核與輻射突發環境事件的信息報告按照核安全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三條 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地設區的市級或者縣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在發現或者得知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後,應當立即進行核實,對突發環境事件的性質和類別做出初步認定。
對初步認定為一般IV級)或者較大III級)突發環境事件的,事件發生地設區的市級或者縣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在四小時內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
對初步認定為重大II級)或者特別重大I級)突發環境事件的,事件發生地設區的市級或者縣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在兩小時內向本級人民政府和省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同時上報環境保護部。省級人民
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