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到期後續簽
篇一:勞動合同到期後未續簽書面勞動合同的處理
案例分析· 勞動合同到期後未續簽書面勞動合同的處理
案例簡介:
張某於2006年7月3日進入某酒店擔任保安工作,雙方簽訂的最後一份勞動合同期限為2007年7月3日至2008年7月2日。2008年,酒店恰逢經營管理調整,管理人員頻繁更迭,張某的勞動合同期滿後,雙方一直未簽訂勞動合同,但張某仍在酒店工作,酒店仍按原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2009年8月4日,酒店發現張某的勞動合同早已在一年前到期,馬上書面通知張某續簽二年期勞動合同,張某於2009年8月5日回復酒店要求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2009年8月25日,酒店書面拒絕張某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請求,並告知張某若未及時與酒店簽訂二年期勞動合同,酒店將在一個月後解除勞動關系。2009年9月25日,酒店單方面解除張某的勞動合同關系。張某不服,於2009年11月1日向勞動仲裁部門申請仲裁,要求恢復勞動關系、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及支付2008年7月3日至裁決之日未簽訂勞動合同期間的二倍工資。
仲裁庭審中,酒店辯稱:酒店方因管理疏漏未及時發現雙方的勞動合同已經期滿,但酒店並無不簽訂勞動合同的主觀惡意,且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按時足額發放張某的工資,酒店在2009年8月發現雙方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情況後,兩次書面通知林某續簽勞動合同,已盡誠信義務,但張某卻利用酒店的疏忽大意而要求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酒店經綜合考慮,隻希望與張某簽訂二年期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酒店認為張某故意不簽訂勞動合同是導致雙方勞動關系終止的原因,請求仲裁庭駁回張某的申訴請求。
爭議焦點:
1、原勞動合同到期後,勞動者仍在用人單位工作,是否應續簽勞動合同?未續簽勞動合同有何責任?
2、原勞動合同到期後,勞動者仍在用人單位工作,未續簽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如何解除、終止?
3、二倍工資是否適用勞動報酬的特殊時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