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不簽訂勞動合同
篇一:職工不簽訂勞動合同怎麼辦
職工不簽訂勞動合同怎麼辦
現實工作中,出現瞭大量的職工有意不簽訂勞動合同,想惡意的在將來索要雙倍的工資,我就在前期代理過類似的案件,針對這種惡意的員工,我們應當怎麼半呢?
一、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五條規定:“ 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轉自:wWw.bdFqy.com 千 葉帆 文摘:個人不簽訂勞動合同)書面通知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該條款規定瞭如果經過企業書面通知以後,職工拒不簽訂勞動合同的,企業可以不向職工支付經濟補償,也就是不必支付雙倍工資。但是有一個非常明確的概念就是企業要進行書面通知到職工本人,同時,該條款規定的是企業應當書面通知職工解除勞動關系。並沒有規定不解除勞動關系應當承擔的責任。
在現實中,往往存在職工不願意簽署勞動合同的情況,基於各種原因,職工希望繼續在公司企業工作,公司企業也願意讓職工工作,但是,經書面通知職工簽訂勞動合同後,職工繼續工作如何處理,條例沒有給予明確規定。但是,對於企業來說,有過簽訂勞動合同的通知總是比沒有的強,最基本的,能夠表明企業沒有惡意不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
二、如何設計簽訂勞動合同通知書
在現實審判裁決中,一般的隻要企業書面通知職工簽訂勞動合同瞭,但是職工沒有簽署,都會裁決或判決企業不用支付雙倍工資。
但是,這種通知是非常重要的,如果通知寫的不好,反而會弄巧成拙。比如企業通知職工簽署勞動合同,一般都有回執,回執中如果僅僅有收到通知的內容,將來職工在庭審中會說,我們去簽署合同,但是企業拒絕與我們簽署,法庭仍舊會根據舉證責任倒置的原則要求企業舉證證明是由於企業的原因而非職工的原因導致合同無法簽署,這就需要我們在通知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