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勞動合同怎麼仲裁
篇一:對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雙倍工資仲裁時效的探討
對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雙倍工資仲裁時效的探討
時間:2012-07-03 | 作者:汪險峰 | 瀏覽:1414 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應當向勞動者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期間的雙倍工資,是勞動爭議案件中最常見的問題之一,但很多勞動者非常容易忽視其時效性,甚至一些法律工作者對此仲裁時效也有很多不同的見解。本律師根據法律規定及審判實踐,就此仲裁時效問題
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應當向勞動者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期間的雙倍工資,是勞動爭議案件中最常見的問題之一,但很多勞動者非常容易忽視其時效性,甚至一些法律工作者對此仲裁時效也有很多不同的見解。本律師根據法律規定及審判實踐,就此仲裁時效問題,結合具體案件為例,進行分析探討。 案例:薑小姐2003年進入一用人單位做人事管理工作,一直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2008年《勞動合同法》實施時,雙方基於多年的良好工作關系,仍沒有按《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簽訂書面勞動合同,2012年1月,薑小姐因與用人單位就年終獎問題發生矛盾,向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請求,要求人單位對其進行補償,仲裁請求中金額最多的一項就是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薑小姐根據自己對法律的理解,要求用人單位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2008年2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間雙倍工資差額5萬餘元。
本人接待薑小姐後,就此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問題,告知因已經過仲裁時效,仲裁委員會將予以駁回,但薑小姐的觀點則是自己剛離職一個多月,而勞動仲裁的時效是離職後一年,此雙倍工資並未過仲裁時效。薑小姐的這一觀點,也是其他勞動者對此問題比較普遍的理解,但這一觀點與法律規定是不相符的。
薑小姐2008年前就在用人單位工作,應當按《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於《勞動合同法》實施之日,即2008年1月1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既然用人單位未與薑小姐依法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應當按《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在一個月的寬限期之後,即20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