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培訓講稿
篇一:勞動合同法培訓講義
勞動合同法培訓講義
第一部分 勞動合同的基本規定
一、目的意義
(一)制訂《勞動合同法》是尊重勞動,保護勞動者的重要舉措 該法通過勞動合同的訂立履行、解除、終止等作出瞭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和我國國情的規定,在尊重用人單位用工自主權的基礎上,要求用人單位必須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規定用人單位必須全面履行勞動合同,引導用人單位合理約定勞動合同期限規定用人單位在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時必須依法支付經濟補償,從而在勞動者十分關心的問題上有效地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
二)制訂《勞動合同法》是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內容
在勞動關系中,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一方面有其共同利益,另一方面又有不同需求,是一對既統一又對立的矛盾共同體,該法在維護用人單位合法權益的同時,更側重於維護處於弱勢一方的勞動者合法權益,作為一部社會法,有必要適當傾斜,以維護公平,實現雙方力量與利益的均衡,從而促進勞動關系和諧穩定,以此促進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構建。
(三)制定《勞動合同法》是我完善勞動保障法律體系的重要舉措 制定該法不僅可以直接維護勞動者勞動合同權益,而且還可以起到間接維護勞動者的其他各項勞動保障權益作用。該法的出臺標志著我國在完善勞動保障法律體系方面邁出瞭重要的一步。由此可見《勞動合同法》是對勞動合同制度進一步的完善。
我國從1984年開始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試點,國務院86年77號文件已經確定對用人單位新招人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勞動合同制度在
整個市場經濟體系中發揮瞭重要作用。1995年1月1日《勞動法》的實施,正式以法的形式正式確立瞭勞動合同制度。這次頒佈的《勞動合同法》即堅持瞭《勞動法》確立的基本框架,同時又對《勞動法》做出瞭較大的修改,使其更趨完善,概括起來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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