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治安目標責任書
篇一: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目標責任書
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目標責任書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21號《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條例》,落實“預防為主、單位負責、突出重點、保障安全”的方針,加強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維護單位的工作、生產、經營、教學和科研秩序,簽訂本責任書。
一、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目標
一) 刑事案件發案率要控制在單位內部人員總數的萬分之十八以內。
單位內部人員是指:與單位建立或形成勞動關系的各類人員。
二) 單位內部人員犯罪率勞教以上)要控制在人員總數的萬分之七以內。 單位內部人員犯罪:是指因刑事犯罪而受到勞動教養和各種刑事處罰。
三) 單位內部人員違法率要控制在人員總數的萬分之二十以內。
單位內部人員違法:是指因違反治安管理法規而受到警告、罰款或行政拘留的行政處罰。
四) 單位內部人員重新犯罪率要控制在刑滿釋放、解除勞教不滿三年人員總的百分之五
以內。
五) 單位內部不發生重、特大治安災害事故,不發生嚴重影響社會穩定的治安事件。
六) 單位內部重點人口管理符合有關規定要求。
七) 治安保衛重點單位、重要部位符合有關規定要求。
八) 單位內部安全技術防范設施符合有關規定要求。
九) 單位內部人治安防范宣傳教育率不低於百分之九十。
十) 創建平安單位達標率不低於百分之九十,考核分數不低於90分。
二、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責任
單位及單位主要負責人應按照《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條例》之規定,做好本系統、本單位治安保衛工作,建立和逐級落實治安保衛責任制,落實單位各項治安防洪措施,加強治安綜合治理工作,並承擔相關公共安全防范職責,將治安保衛工作與單位的工作、生產、經營、教學和科研等活動同部署、同檢查、同總結、同考核、同獎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