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項目合作合同
篇一:《商業項目戰略合作協議》的起草思路和范例
《商業項目戰略合作協議》的起草思路和范例
這裡所說的《商業項目戰略合作》是指的一種相對新穎的商業項目合作模式:經由一傢專業的商業投資管理公司對市場進行調研,選定投資場所、投資項目並確定投資方式後,再由一傢商業地產公司負責該商業項目的施工建設,商業投資管理公司繼續負責對該商業項目的後期招商,各商業公司或租或買入駐後,實際進行商業經營。如鄭州國貿中心就是這種經營模式。為瞭保證投資的可行性和利益最大化,一些商業投資公司、商業地產權和商業公司就有瞭形成相對穩定的戰略合作夥伴關系的市場需求。即商業投資公司考察的商業項目優先推薦給其固定合作的商業地產公司,凡是對於商業投資公司和商業地產公司共同確定的商業項目,其固定的商業公司,比如麥當勞、沃爾瑪都入駐經營。
對於這種商業項目合作,當一傢商業投資管理公司的老總讓我幫忙起草一份《商業項目戰略合作協議》時時,我也是第一次遇到。他們作為非法律專業人士,所告訴我的也基本就是這些。然而,作為協議起草人,這些信息隻是基本信息,遠遠不夠。但是朋友所熟悉的是商業操作,對於我們作為律師所要考慮的各種“萬一”,他們還真不熟悉,因為思路不同:他們考慮的是好的一面,而我們為風險預防之需要必須考慮壞的一面。因此,還有哪些信息要他們提供,隻能靠我們這些律師來“循循善誘”瞭。此時,考驗的就是我們這些律師的快速反應能力和分析能力。盡管客戶並不需要我們每件事都熟悉,並不要求我們當場就拿出最終的完整意見,但是,如果在瞭解和討論過程中,跟不上他們的思維,抓不住事情的要點,發現不瞭他們所未考慮到的要害,就會讓客戶們很沒有信心將事情交辦,很可能就從根本上失去瞭一個業務,至少是一次學習的機會。
我以前在律師崗前培訓時常講,特別是我們作非訴訟業務時,必須要盡可能準確和充分地理解客戶的商業目的和思路,這樣才能抓住問題的本質。對於這種至少是我們內地律師很少見到的這種特殊的合同的起草----審查合同時因為有靶子就容易得多瞭-----就得多想想瞭。如三者之間的關系到底如何界定,“捆綁”的松緊度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