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44條規定
篇一:關於對《勞動合同法》第九十四條
關於對《勞動合同法》第九十四條
的解讀
《勞動合同法》的內容,對於熟悉《勞動法》或者是熟悉勞動人事管理工作的同志來說,應該都是比較好理解的。但《勞動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的出現,相對於整個《勞動合同法》的邏輯體系來說,顯得比較突兀。筆者為此查閱瞭有關對《勞動合同法》進行解釋得各種資料,但都沒有對本條內容作出明確的界定。因此,筆者隻好不揣淺陋,針對本條的字面文意進行以下理解。
一、第九十四條所確定應當承擔責任的情況,即“個人承包經營違反本法規定招用勞動者”的含義。
筆者認為,以上對九十四條適用對象的界定,至少可以反映出兩個方面的含義:
1、結合《勞動合同法》的全文來看,判斷《勞動合同法》基本上是否認瞭個人與勞動者之間存在勞動關系,進而從勞動關系上確認瞭企業與個人進行生產經營承包時用工的法律責任。
2、從建築企業生產經營的現狀來看,企業將工程分包給沒有資質的個人的情況普遍存在,我公司也概莫能外。因此,這種行為符合第九十四條的規制,建築企業的違法分包自然也要承擔第九十四條確定的法律責任。
二、關於違反第九十四條的規定應承擔何種法律責任。
首先,我們能夠確認這樣一個法律事實,即企業需要為無資質分包的勞動者所受的損害買單,作為一直困擾建築企業經營者、項目管理人員的問題。《勞動合同法》第一次從法律上給出瞭一個明確的依據。下面,具體談一談第九十四條所蘊含的法律責任。
第一,我們基本能夠判斷第九十四條屬於民事法律范疇的法律責任。首先,在勞動法規的責任承擔方式中,沒有連帶責任這樣一種法律責任的形式,連帶責任是民事法律責任所獨有的一種形式。其次,更為明顯的特征是與勞動者對應的承擔勞動法律責任的主體是用人單位,即法人單位,而個人不是承擔責任的主體。 雖然從大的民法范疇來說,勞動法是屬於民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