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中約定違約金
篇一:勞動合同中單方規定違約金
勞動合同中單方規定違約金
【案由】
申訴人:湖南某某貨運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某,系湖南某某貨運公司董事長
被訴人:劉某,男,37歲,漢族,原系湖南某某貨運公司附屬汽車大修廠廠長,高級技工。
第三人:中外合資某某汽車維修保養中心。
法定代表人:王某,系中外合資某某汽車維修保養中心總經理。
1996年4月16日,申訴人湖南某某貨運公司附屬汽車大修廠廠長劉某,不辭而別,跳到當地第三人中外合資某某汽車維修保養中心任管理部經理、被訴人附屬汽車大修廠經營頓時陷入困境。申訴人遂與被訴人及第三人交涉,多次被拒絕的情況廠,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訴,要求被訴人支付違約金120000元,賠償直接經濟損失480000元,第三人連帶賠償兩項之70%共計420000元。
【調查核實情況】
被訴人劉某,l 981年7月,省交通技校畢業分配到申訴人某貨運公司工作;1993年6月獲得高級技工證書,同年9月擔任申訴人附屬汽車大修廠廠長。1995年,申訴人根據上級要求實施全員勞動合同制前期準備工作,由公司人勞處起草瞭《實施全員勞動合同制實施辦法》;同年12月18日,公司召開第五屆職工代表大會,通過瞭該《辦法》,並下發各科室和下屬經濟核算單位學習、宣傳。《辦法》規定:管理人員違約金數額為12000元/年、駕駛員為4000元/年、其他人員3000元/年。被訴人劉某作為附屬汽車大修廠廠長曾參與討論《辦法》並在通過後安排所在大修廠職工學習、1996年3月6日,劉某與公司簽訂瞭10年期的勞動合同(合同文本從當地勞動局購買),合同規定:劉某,崗位為管理、附屬大修廠廠長;違約責任及違約金欄空白;同月l 9日,公司人勞處將劉某合同的違約責任及違約金欄填寫"4000元/年"後送當地勞動行政部門簽證;劉某拿到經簽證的勞動合同書時,末提出異議。1996年4月1日,劉某向公司董事長林某表示"想調動工作",請林某方便,林某當即拒絕;4月中旬,林某在外瞭解到劉某正在為調換到第三人中外合資某某汽車維修保養中心工作準備時,又做劉某工作,表示願意考慮給其每月加薪800元,希望劉某支持,劉某當時未表態。1996年4月l 6日劉某不辭而(轉自:wWw.bdFqy.com 千 葉帆 文摘:勞動合同中約定違約金)別,出任第三人管理部經理,月薪4800元,並支取4月份工資。劉某走後,申訴人原有一些業務隨即被劉某拉走,給申訴人亦造成一定程度上的損失。另查,劉某在申訴人工作期間,在l995年6月和11月曾先後被派到大眾汽車工司和一汽培訓中心學習,公司為其支付培訓費、資料(material)費、往返路費、出差學習津貼及工資總計1,367,236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