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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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用人單位起草勞動合同註意事項
一、勞動合同應當具備哪些必要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除此以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二、工作時間如何計算?
綜合工時制:每天8小時,或每周40小時,或每年2000小時。如工作時間超過8小時,但每周不超過40小時,是合法的。或一周工作時間超過40小時,但全年不超過2000小時,也是合法的,用人單位無需對勞動者支付加班費。但在合同中須明確:綜合工時制並需要申報。註:非綜合工時制,企業沒有調休的,加班費仍然要給。 工作時間的計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節假日)=250天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月
工 作 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時數的計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時。一年2000小時)
三、加班費如何計發?
加班費額度可按基本工資計發。但在合同中必須明確哪些為基本工資部分;如勞動合同中未明確基礎工資部分,即按工資總額計發。 小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