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
篇一:解除勞動合同的手續
解除勞動合同的手續
1.解除勞動合同,是指勞動合同簽訂以後,未履行完畢之前,由於某種因素導致當事人雙方提前終止合同效力的法律行為。一般包括法定解除和協商解除兩種情況。法定解除是指出現國傢法律規定的情況時,不需雙方一致同意,合同的效力都可以自然或單方提出終止。但無論哪一方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都必須履行和辦理解除勞動合同的手續。
2.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涉及合同當事人雙方的利益,因此,國傢勞動法規對單方面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規定瞭必須具備的條件。
1)用人單位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用人單位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提出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①勞動合同制工人在試用期內,經發現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②勞動合同制工人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的;
③按照《國營企業辭退違紀職工暫行規定》,屬於應予辭退的;
④企業宣告破產,或者瀕臨破產處於法定整頓期間的;⑤勞動合同制工人被開除,除名、勞動教養以及被判刑的。
2)職工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 職工遇有下列情況之一時,可以提出與所在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①經國傢有關部門確認,勞動條件、衛生條件惡劣,嚴重危害工人身體健康的;
②企業不能按照勞動合同規定支付勞動報酬的;
③經企業同意,自費考入中等專業以上學校學習的;④企業不履行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國傢政策。法規、侵害工人合法權益的;
⑤因生產、工作需要,按照國傢有關規定,需要垮地區轉移工作單位的。
3.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和要求 具備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並不意味著當事人便可擅自解除合同或者不辭而別,解除勞動合同在條件具備的情況下,還要按照法定的程序和要求履行有關手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