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股份合作合同
篇一:個人股份合作協議書
個人股份合作協議書
合夥人:A方, 年 月 日出生,現住址: 市(縣) 街道(鄉、村) 合夥人:B方, 年 月 日出生,現住址: 市(縣) 街道(鄉、村) 合夥人:C方, 年 月 日出生,現住址: 市(縣) 街道(鄉、村) 合夥人:D方, 年 月 日出生,現住址: 市(縣) 街道(鄉、村) 合夥人:E方, 年 月 日出生,現住址: 市(縣) 街道(鄉、村) 合夥人:F方, 年 月 日出生,現住址: 市(縣) 街道(鄉、村)
合夥人本著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則訂立合夥協議如下:
第一條 合夥人自願合夥經營浸出黃金項目,總投資為300萬元,A方出資15萬,B方出資15萬,C方出資195萬,D方出資15萬,E方出資15萬,F方出資15萬,G方提供礦源方)出資30萬。
第二條 合夥企業創業初期由劉言臣出資300萬,投資額利息按月息1分或1分2計算。劉言勝任總經理,崗位補貼加夥食補貼每月6600元, 任總工,崗位補貼加夥食補貼每月6600元。其他股東崗位補貼加夥食補貼每月3600元。(每年按實際工日結算)
第三條 本合夥企業經營期限為一年。如果需要延長期限的,在期滿前一個月辦理有關手續。
第四條 合夥六方共同經營,共擔風險,共負盈虧。企業盈餘按照各自的投資比例分配。企業債務按照各自投資比例負擔。任何一方對外償還債務後,其它方應當按比例在十日內向對方清償自己負擔的部分。
第五條 合夥人可以自由退夥,但股權隻能轉讓給其他合夥人,不能對外轉讓。他人可以入夥,但須經六方同意,並辦理增加出資額的手續和訂立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條 出現下列事項,合夥終止:
(一)合夥期滿;
二)合夥各方協商同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