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勞動保障法案例
篇一:電大勞動與社會保障法案例題
C1:陳某多處來一直從事來料加工生意。陳某都以暫時沒有現錢為由拒絕支付。於是趙某將陳某訴到法院。
1)陳某和趙某之間是什麼樣的法律關系,這種關系是否受到勞動法的調整?2)陳、趙二人之間的爭執是勞動爭議嗎?3)法院應否受理趙某的起訴?[勞務關系的案例]
1)陳某和趙某之間是勞務關系,不應受到勞動法的調整。我國《勞動法》第2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適用本法。”在本案中,趙某隻承攬瞭陳某分包的加工工作,這種承攬關系是勞務關系而不是勞動關系。因而,陳、趙二人之間的法律關系不是勞動法所調整的勞動關系。2)我國《勞動法》第77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因此,勞動法上的勞動爭議,指的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執行法律、法規和執行合同、集體合同體所發生的爭議。本案中,陳、趙二人之間的爭執不是勞動爭議。3)對於勞動法上的勞動爭議,必須要先經過仲裁程序才能進入訴訟程序。但由於本案糾紛不屬於勞動法的范圍,也就不需要經過仲裁程序,因經,法院可以直接受理。
G1:1).該廠提前於郭女士解除勞動合同的做法是否符合勞動法的規定?為什麼?2).郭女士所提出的要求是否合法?為什麼?(3.)此案應該如何處理?
廠方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做法不符合勞動法規定
1)1)郭女士享有3個月的醫療期。2)《勞動法》第26條規定,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應當提前30天通知勞動者。廠方在醫療期間就提出要與郭女士提前解除勞動合同,不合法。
2.)郭女士的要求合法,因為:1)困難補助金不能代替病假工資2)郭女士有權保險醫療費,享有42天的產假待遇;3)有權獲得經濟補償金。
3).此案應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