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三十七條
文章分類:專題作文
你也會想看的:喂鴿子作文
篇一:《勞動合同法》37 38條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篇二: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相關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釋義標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釋義 第四章 勞動合同的解除
和終止
法條內容: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