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發店合作協議書
篇一:發廊合作協議
合作協議
甲方: 身份證號: 乙方: 身份證號:甲、乙兩方本著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則,在不違法的前提下擬訂合作協議如下:
第一條 位於發廊[以下簡稱“發廊”],面積 平方米,美發設施設備齊全,之前一直由甲方持續經營,甲方依法享有完 整所有權,現甲、乙方合作,共同經營發廊。
第二條 合作方式
1.乙方以現金加入甲方經營的發廊,乙方每年享有分享20% 利潤的權利, 為此乙方同意一次性支付甲方的對價。
2.甲方享有每年分享80%利潤的權利。
3.發廊的所有權、場地使用權以及發廊設施設備所有權由甲乙雙方方享有。
第三條 利潤分配
利潤由發廊經營所得扣去經營成本並依法繳納相關稅費後最終確定。 經營所得指發廊正常經營的所有收入。 經營成本包括經營提成、其他員工主要包括助理、收銀員、做飯人等)工資、房租、水電氣費、原材料采購費、設施設備采購與維修費等與發廊日常經營相關的費用。
第四條 債務承擔
如在合作期經營過程中有債務產生,債務先由發廊的經營所得支出,經營所得不足清償時或導致發廊其他財產受損的,以甲乙雙方按分紅比例承擔。
第五條 質量事故
發廊的經營過程中,實行發廊師傅負責制,因技術原因出現客戶提出質量異議或投訴的,由責任方自行處理,若因此給發廊導致損失的,由發廊從其經營提成以及利潤中直接扣除相應的損失。
第六條 合作期限 年,自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日,合作期限屆滿若雙方沒有異議,雙方可以重新簽訂協議,甲方退還乙方入股本金。
第七條 退出機制
雙方任何一方擬終止履行本合作協議的,應當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其他方; 一方擬出讓本合同的分紅權時,本協議的其他當事人有優先受讓權,未經雙方一致同意,不得將分紅權轉讓本協議之外的第三人,未經雙方同意而自行將分紅權轉讓他人的給發廊造成損失的,責任方應對發廊賠償。 乙方退出發廊後,不能在發廊所在地區繼續工作或開新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