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簽勞動合同試用期
篇一:試用期要不要簽合同,你知道嗎?
試用期要不要簽合同,你知道嗎?
按照法律規定,即使是試用期,也應當簽訂勞動合同。
《勞動法》第21條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雙方可以不約定試用期,也可以約定試用期限,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即試用期應包括在內,試用期期間,用人單位也應依法為員(本文來自:WWw.bDFQy.com 千 葉 帆文摘:續簽勞動合同試用期)工參加社保。在試用期,勞動者可隨時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試用期多長,也不是單位說瞭算,按國傢有關法規,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5日;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上1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30日;勞動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0日。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中。非全日制勞動合同,不得約定試用期。
在實踐中,確實有不少用人單位口頭與勞動者約定3個月或6個月試用期,但不簽訂勞動合同。試用期滿後用人單位認為試用合格,就簽訂正式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認為不符合錄用條件,就。實際上用人單位這種做法是違反法律規定的。試用期存在的前提是雙方簽訂瞭勞動合同,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就不存在試用期一說。用人單位隻約定試用期而未簽訂勞動合同的,視為不存在試用期,雙方發生勞動爭議將按照進行處理,單位往往要“吃虧”。
相關知識:
試用協議書
_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與_________(先生/女士,以下簡稱乙方)雙方經友好協商,本著自願和平等的原則,一致達成下列條款:
一、試用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二、工作崗位:在_________擔任_________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