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病解除勞動合同
篇一:與患病員工解除勞動合同要不要給醫療補助
與患病員工解除勞動合同要不要給醫療補助
發佈日期:2010-10-25
案情介紹: 易某是一傢公司員工,於2001年4月到公司上班,雙方最近一份合同期限為一年,從2006年1月1日到2006年12月31日,公司為易某參加瞭養老、醫療等社會保險。2006年11月13日,易某經查患有唇癌病,先後到多傢醫院住院治療。2007年2月14日,公司向易某發出書面《通知》:“易某,你與本公司簽訂的2006年勞動合同已於12月31日到期,2007年將不再續訂。”接此通知後,易某咨詢勞動爭議仲裁部門,得知自己在合同期內患病,應該享受醫療期及其他相關待遇。公司則認為,已按規定給予易某3個月的醫療期從2006年11月13日至2007年2月12日),並且每月發給300元病假工資,不存在其他待遇的問題。在與公司交涉無果的情況下,易某將其告至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的同時,還要支付給本人醫療補助費及醫療期間少發的工資。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此案後,經調解,雙方當事人自願達成如下協議:雙方解除勞動關系;公司於調解書生效之日,支付給易某解除合同經濟補償金及醫療補助費等合計1.5萬元。
案情分析:本案雖已調解解決,但雙方的爭議事由卻是普遍存在。在全社會大力推進工傷保險、註重工傷保險待遇支付的同時,對患病職工特別是不能被鑒定為職業病職工的權益維護,確實有待加強。本案中,易某在合同期內生病,雖說公司參加瞭醫療保險,但他除享受醫療保險待遇外,還應享受以下幾方面待遇: 一是醫療待遇。易某在醫療期內,公司不能解除雙方勞動關系,必須延長勞動關系至易某的醫療期滿。《勞動法》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如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可以與其解除勞動合同。另外,原勞動部《關於發佈<企業職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的通知》第二條規定:“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