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環境狀況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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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2015年7月1日施行)
《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2015年7月1日施行)
廣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29號)
《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
已由廣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於2015年1月13日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後的《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公佈,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1]
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5年1月13日
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全文2015
(2004年9月24日廣東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 2015年1月13日廣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修訂)
第一條 為瞭保護和改善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保護和改善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以及監督管理等活動。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促進經濟發展方式轉變,鼓勵發展循環經濟,支持環境保護科學技術研究、開發和利用,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使經濟社會發展與環境保護相協調。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環境質量負責,應當采取措施持續改善環境質量。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的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對資源保護和污染防治等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應當協助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