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應急預案要求
篇一:環境應急預案
1.1. 編制目的
建立健全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機制,提高應對突發環境污染事故的能力,規范公司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處理工作,有效預防、及時控制和消除突發環境事件的危害,為確保突發環境事件後,能夠采用正確的方法,及時采取有效的緊急措施,最大限度的避免或減少人身傷害和環境污染,保障公眾健康和環境安全。
1.2. 編制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傢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國傢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及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預案。
1.3. 工作原則
公司在建立突發性環境污染事故應急系統及其響應程序時,本著實事求是、切實可行的方針,貫徹如下原則:
1.3.1. 堅持以人為本,預防為主。加強對環境事故危險源的監測、監控並實施監督管理,
建立環境事故風險防范體系,積極預防、及時控制、消除隱患,提高突發性環境污染事故防范和處理能力,盡可能地避免或減少突發環境污染事故的發生,消除或減輕環境污染事故造成的中長期影響,最大程度地保障公共健康,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
1.3.2. 堅持統一領導,分類管理,分級響應。接受政府環保部門的指導,使公司的突發性
環境污染事故應急系統成為區域系統的有機組成部分。加強公司各部門之間協調和合作,提高快速反應能力。針對不同污染源所造成的環境污染的特點,突行分類管理,充分發揮部門專業優勢,使采取的措施與突發環境污染事故造成的危害范圍和社會影響相適應。
1.3.3. 堅持平戰結合,專兼結合,充分利用現有資源。積極做好應對突發性環境污染事故
的思想準備、物資準備、技術準備、工作準備,加強應急事故培訓演練,應急系統做到常備不懈,在應急時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