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與法的選擇作文
篇一:情與法不是水火不容
法與情並非水火不容 如今已是法治社會,但“國法”之外,亦有“人情”,這才經常有法與情的碰撞與磨合,從之前的許霆案、鄧玉嬌案,到目前的廖丹、梁麗案,莫不如此。
據昨日媒體報道,剛剛獲得取保候審的梁麗被醫院檢出患有附件肌瘤!這個消息足以讓梁麗一傢再次陷入迷惘的深淵,也必然讓一直關註此事的公眾萌生更深切的同情。根據媒體報道,已經有人士稱,梁麗案的處理很可能會出現“輕罪免罰”。
對於梁麗案,我們暫且不去爭論“撿”與“偷”之間的法律界定,也不去揣測其“取保候審”背後的法律意圖,根據以往事件來看,梁麗被醫院檢出患有附件肌瘤一事,無疑會讓她獲取更多的同情和“民意援助”,再加上一直存在的法律爭議,梁麗案雖然仍“前途未卜”,但“人情”分量的加重,將使法律的天平更加向梁麗傾斜。
無須諱言,這種“傾斜”不僅無損法律的公正,反而會增強法律的人情味。事實上,“法”並不絕對排斥“情”,法律本身就是民情民意的反映,就包含著對“情”的包容和融合,法律規則的構建也必須基於情理的認同之上。
比如,為救尿毒癥妻子,廖丹私刻醫院收費章,蒙混過關,四年間涉嫌騙取醫院17萬餘元。這對夫妻的故事牽動瞭無數人,在網絡上被稱為“北京愛情故事於是,嚴肅的法律和樸素的人情發生瞭碰撞。”。,按照現行的法律,廖丹詐騙案是不難判定的。“法律無情人有情,法律能否“人性化”一次?,能不能得到法外開恩?但是,犯罪就是犯罪,法不容情.我們不禁要問,如果醫療制度更完善,這場情與法的碰撞是否可以避免?
在泰安,違章停放車輛,可能會發現車上貼的不是罰款單,而是提醒單,上面寫著不予處罰,敬請改正。實行一個月先行執法必過去少瞭一半。由此可看出柔性執法收到良好的效果。
可見,法與情的交融非但不會有損法律公正,還能取得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最佳統一,我們平時說“法不容情”,似乎法律就是絕對的、死板的、教條的,事實上,“法”與“情”並非水火不容,它們之間也有平衡點。公正的司法,不是毫無變通地蠻幹,而應“以無情的目光論事,以慈悲的目光看人”,正如法諺有雲:“法乃善良公正之術。”或許正因如此,河南內鄉縣衙匾額上“天理國法人情”這六個字至今引人註目,為人所津津樂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