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人未簽字
篇一: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簽定書面勞動合同的後果
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簽定書面勞動合同的後果
導讀
勞動關系的確立並不是以簽訂合同為條件的,而是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就已經與勞動者建立瞭勞動關系。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的勞動合同,如果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應當自用工之日起的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換言之,如果進入單位,用工單位應當在一個月內與勞動者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如果不簽訂勞動合同,那麼用人單位或者勞動者,都會根據自己所負有的義務,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概念描述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支付經濟補償。
參考案例
案情簡介某公司為2010年3月成立的新公司,成立之初組織機構尚未完全穩定,之後公司來瞭新主管,發現在行政人事工作流程方面存在很多漏洞,特別是勞動合同的簽訂,存在某些員工未簽訂的情形,新任行政主管經重新整理後,2012年6月,安排全部員工重新或按入職日期補簽訂規范的勞動合同,在這過程中,隻有某部門員工郭某(2010年12月入職,一直未簽訂勞動合同)不予配合,經多次催促仍然以各種理由拒絕和公司簽訂合同,2012年7月底,公司領導決定,由於員工郭某拒絕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從下月起不再需要到公司上班,以自動離職處理,給他支付瞭上月的工資,未辦理任何離職手續。隨後,員工郭某申請瞭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自入職日一個月起的兩倍工資賠償,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補交在職期間社保等要求。案件分析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一旦達成意向,雙方願意建立勞動關系,就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如果說,勞動者已經開始在用人單位工作,勞動關系已經存在,但沒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