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簽勞動合同說明
篇一:補簽勞動合同
篇一:單位補簽勞動合同能否免2倍工資
生活中經常會遇到這種情況: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入職時未同時與其簽訂勞動合同,但是會與勞動者約定過一段時間後再與勞動者補簽合同,而且所簽的合同期限會包含前段未簽合同的時間。雖然在未簽訂合同的期間內,用人單位會按時發放工資和相關獎金,但是,補簽合同是否就能免除用人單位支付2倍工資的法律責任呢?
《勞動合同法》第10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該法條的立法精神是促使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及時簽訂勞動合同,所以用人單位應該在勞動者入職後即簽訂合同,這樣有利於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該法第82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1個月不滿1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該規定為法律規定的強制要求,對用人單位來說無免責理由,超過1個月不滿1年未與勞動者訂立合同的,無論後來補簽的合同是否包含此期間,都應當向勞動者支付2倍的工資。
另外,《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6條對《勞動合同法》第82條做瞭補充規定:如果用人單位沒有及時和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僅要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還要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所以,應將“2倍工資”和“補簽合同”視作是用人單位承擔的並列責任。
實踐中,勞動者被要求補簽勞動合同時,可以要求註明補簽合同的實際日期,這樣可以證明這份合同是事後補訂的,以便勞動者在日後能更好地維護自身權益。
可見,用人單位事後補簽勞動合同的方式並不能掩蓋其超過1個月不滿1年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事實,是不能免除其支付2倍工資的法律責任的。篇二:補簽勞動合同要註意什麼
補簽勞動合同要註意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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