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第九條
篇一:勞動合同法第八十四條
相關法規:
釋義標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釋義 第七章 法律責任
法條內容:
第八十四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等證件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處罰。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者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檔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釋義內容:
【釋義】 本條是關於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等證件,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以及扣押勞動者檔案或者其他物品的法律責任的規定。
一、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等證件的法律責任
居民身份證是每一個公民的重要身份證件,頒發身份證是為瞭證明居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公民的身份,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便利公民進行社會活動。針對一些用人單位在招用人員時,違法扣押勞動者的身份證等行為,勞動合同法第九條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對用人單位違反這一規定,扣押勞動者身份證等證件的,要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同時,對此違法行為,要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處罰。這裡的“有關法律”主要是指的居民身份證法。
居民身份證法頒佈於2003年6月,該法對居民身份證的申領、發放、使用和查驗等作出瞭規定。該法第十五條第三款明確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扣押居民身份證。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