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部51號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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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環境保護部關於發佈《國傢環境基準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傢規范性文件
環境保護部關於發佈《國傢環境基準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規范國傢環境基準研究、制定、發佈、應用與監督工作,我部制定瞭《國傢環境基準管理辦法試行)》,現予發佈。該辦法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國傢環境基準管理辦法試行)
環境保護部
2017年4月19日
附件
國傢環境基準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環境基準管理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制定本辦法。本辦法適用於環境基準研究、制定、發佈、應用與監督等工作的組織管理。
第二條 環境基準是環境因子污染物質或有害要素)對人體健康與生態系統不產生有害效應的劑量或水平。
環境因子包括化學污染物、營養物等)、物理噪聲、振動、輻射等)和生物微生物、病原體等)因子等。
第三條 環境基準管理工作主要包括環境基準科學研究,環境基準工作規劃和實施計劃制定,環境基準制定、批準、發佈,管理平臺,環境基準專業隊伍建設、技術培訓、科學普及與應用。
第四條 環境基準管理工作應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一)符合國傢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政策以及有關規章制度要求;
二)以保護人體健康與生態系統為出發點,符合我國基本國情和環境特征,體現最新的科學技術成果;
三)在借鑒吸收與自主創新相結合的基礎上,科學規范、開放共享、持續有序地開展環境基準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