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保障案例
篇一:勞動保護案例
勞動保護法律制度
案例一
桑某於2007年8月入職深圳市福田區某制造公司,雙方簽訂勞動合同,她的工作崗位是行政主管,每月工作5000元。2007年9月,桑某發現自己懷孕,並向公司說明此事。2007年10月,公司以進行職務調整為名,通知桑某要將她降為一般文員,月工資也降低到2000元。桑某表示以自己的學歷和經驗不能接受這樣的安排,公司的這種行為是在逼迫她辭職。2008年2月,公司發出書面通知,表示桑某在過去的半年工作不能滿足公司的需要,宣佈解除勞動合同。桑某找到公司反復協商無果。她認為,自己被降職是對懷孕女職工的歧視,被解雇也不符合相關規定。於是申請仲裁。本案中的企業是否侵害瞭女職工在孕期的勞動權利。
分析:
1、《婦女權益保障法》第27條規定:“任何單位不得因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職工的工資,辭退女工,單方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但是,女制動要求終止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的除外。”
2、《婦女權益保障法》第26條規定:“任何單位均應根據婦女的特點,依法保護婦女在工作和勞動時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適合婦女從事的工作和勞動。婦女在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受特別保護”
案例二
東北某采石場,冬天到瞭,冰天雪地,職工仍然要到野外作業。職工覺得像是做苦工似的,要求單位提供防寒服。但是場長說,由於今年采石場沒有營利,場領導決定把防寒用品給取消瞭。要求大傢將就一年,明年效益好瞭再補發。
【評析】根據《勞動法》有關規定,用人單位必須向勞動者提供“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指職工在從事某項工作時,為保證其健康與安全,所應提供的基本的勞動保護用品。用人單位必須按照國傢有關規定發放勞動防護用品。發放勞動防護用品應當根據職工勞動條件發放,屬於在生產工程中保護工人的安全與健康的防護用品,必須發給職工本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