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投資合作合同
篇一:合夥投資合作協議
合夥投資合作協議
訂立協議各合夥人:
姓名: 身份證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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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瞭規范合夥各方的行為,保護合夥各方的合法權益,發展合夥事業,合夥各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原則,通過友好協商,一致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合作經營項目和范圍
各合夥人共同投資設立一傢或多傢貿易公司作為合作經營項目、業務操控平臺,從事包括但不限於外貿業務,並服務於全球外貿企業,提供代理、通關、金融物流等一系列進出口相關環節的服務。
第二條、合作期限
各方以做大做強為目的,合作期限為: 10 年; 從 2015年 10月 28 日起至2025 年 10月 28 日止。如到期合資各方認為需延長合作期限的,另行協商解決。
第三條、出資方式、出資額
前期各方預計共投資2000萬元,其中 出資: 900 萬元;出資:700萬元; 出資:400 萬元,最終以實際出資額為準。 合夥期間各合夥人的出資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
第四條、權利義務享有和承擔比例、盈餘分配、債務承擔
1、各合夥人共同經營、共負盈虧、共擔風險。鑒於各合夥人除瞭現金出資外,合夥人自身的資源、經驗、能力等也對合夥項目的發展有積極作用,各合夥人同意按以下比例對現已存在的深圳市學校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學校貿易公司,及本協議簽訂後各方合作成立的公司、收購的公司及合作的公司等經營主體以下簡稱經營主體)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占 45 %; 占 35 %; 占 20 %。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