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環境狀況公報
篇一:安徽省環境保護條例
安徽省環境保護條例草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瞭保護和改善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體健康,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環境保護及其相關監督管理活動。
第三條 環境保護實行統一規劃、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治理的方針,堅持誰開發誰保護、誰污染誰治理、誰破壞誰恢復、誰利用誰補償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環境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采取有利於環境保護的政策和措施,使環境保護工作與經濟社會發展相協調。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環境質量負責,並定期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報告環境保護工作,接受其監督。 上一級人民政府對下一級人民政府、本級人民政府對其有關部門的環境保護工作實行目標責任制,定期進行考核,並公佈考核結果。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依法設立環境保護專項資金,並將環境保護投入列入本級財政支出的重點內容並逐年增加。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建立政府、企業、社會多元化的環境保護投融資機制,鼓勵、引導社會資金參與環境保護的投入,並享受國傢規定的優惠政策。
第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市、縣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市轄區或者建制鎮以及開發區、工業園區設立的環境保護管理派出機構,受市、縣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委托,依法對轄區內的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鄉鎮)人民政府根據需要,可以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環境保護監督管理人員。
第八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