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職業勞動合同
篇一:失業人員檔案中是否應具備勞動合同書?
根據國傢勞動部、國傢檔案局《企業職工檔案管理工作規定》勞力字33號,以下簡稱33號文件)第9條規定,企業職工檔案的內容和分類:1、履歷材料;2、自傳材料;3、鑒定、考核、考察材料;4、評定崗位技能和學歷材料技能的考績、審批等材料);5、政審材料;
6、參加中國共產黨、共青團及民主黨派的材料;7、獎勵材料;8、處分材料;9、招用、勞動合同,調動、聘用、復員退伍、轉業、工資、保險福利待遇、出國、退休、退職等材料;
10、其他可供組織參考的材料。因此,如果是企業職工由於終止、解除勞動關系成為失業人員,其檔案中應當有勞動合同。在實際執行中,特別是根據失業人員的檔案材料核定其失業保險待遇時,根據《北京市失業保險規定實施辦法》京勞社失發〔1999〕129號,以下簡稱129號文件)第20條規定,失業人員的檔案中必須具備下列證明和材料:1、失業人員情況表;2、檔案材料清單;3、參加工作時間證明;4、終止、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或者工作關系的證明辭職和自動離職的還應有辭職證明或者自動離職處理證明);5、《企業單位)與個人繳納失業保險費情況證明》;現已調整為“個人繳費記錄”)6、《養老保險個人帳戶轉移單》參加養老保險的單位);7、《存檔人員繳納失業保險費管理卡片》或者《北京市個體工商戶及雇工、自由職業人員繳納失業保險費臺帳》;8、其他檔案材料。根據本條第8項規定,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有權要求轉移失業人員檔案的用入單位提供其與失業人員訂立的勞動合同書至少要提供本次終止解除勞動合同前的勞動合同書)。另外,根據中組部、國傢檔案局《幹部檔案工作條例》組通字〔1991〕口號,以下簡稱13號文件)第10條規定,幹部檔案的內容及其分類是:1、履歷材料;2、自傳材料;3、鑒定、考核、考察材料;4、學歷和評聘專業技術職務材料包括學歷、學位、學績、培訓結業成績表和評聘專業技術職務、考績、審批等材料)5、政治歷史情況的審查材料包括甄別、復查材料和依據材料,黨籍、參加工作時間等問題的審查材料);6、參加中國共產黨、共青團及民主黨派的材料;7、獎勵材料,包括科學技術和業務獎勵、英雄模范先進事跡);8、處分材料包括甄別、復查材料,免於處分的處理意見);9、錄用、任免、聘用、轉業、工資、待遇、出國、退離)休、退職材料及各種代表會代表登記表等材料;10、其他可供組織上參考的材料。根據上述規定,幹部的人事檔案轉移時,其檔案材料中應有聘用或任用材料。




